租车人无证驾驶发生车祸 租车公司需要负责吗?法院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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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消息,租车人未取得驾驶证,但未被查验就拿到了租赁的汽车,随后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事故,租赁公司需要为此担责吗?近日,江苏高院披露了这样一起案例。

据介绍,王某打算自驾出游,但他自己并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于是,他借用他人实名注册的会员账号,在一家租车公司的手机app上预约租用了一辆小轿车。

很快,线上订单核验通过,王某便前往附近的线下门店办理取车手续。在实际取车过程中,网点工作人员仅简单核对了手机订单基础信息,并未现场核验取车人与平台实名会员身份是否一致,也未检查王某的驾驶证件,就直接将一辆小轿车交付给王某上路行驶。

随后,王某驾车上路,途中因操作不当,与路面正常行驶的私家车发生碰撞,致使对方车辆车身严重损毁、车内驾乘人员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受害方将肇事者王某、租车公司、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主张赔偿医疗费、车辆维修费、误工费等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明知自身不具备驾驶能力、无证驾驶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仍违规驾车上路,该行为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依法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0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租车公司是专业从事汽车租赁、运营管理的市场经营企业,负有严格的身份核查、驾驶资质审查义务,但本案车辆交付过程中,租车公司仅仅查验了网上租车的订单信息,既未核对取车人身份是否与认证会员信息一致,也未核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草率地将车辆交付给无证人员,存在明显过错与管理失职。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向受害人赔付;因王某无证驾驶,商业三者险不予理赔,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王某承担;租车公司因审核失职,综合全案事故成因、各方过错程度,判令其对王某应付赔付款中的相应部分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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