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消息,据报道,近日,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高空抛物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女子张某因从18楼抛掷两辆儿童自行车,被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25年8月15日上午,张某在南通开发区一小区内,与同居男友因琐事发生争吵。
男友离开后,张某为发泄情绪,将楼道连廊内的两辆儿童自行车从18层高空抛下。
物品坠落时砸中楼下花圃旁停放的一辆电瓶车,导致车辆车头受损,经认定财产损失为500元。
案发后,张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相关事实,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取得对方谅解。
检察机关以高空抛物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综合其自首、赔偿并获谅解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高空抛物罪,张某的行为已触犯法律,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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