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一月在家微信处理工作猝死 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起诉 法院认定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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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消息,据媒体报道,郑州市一名员工在家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在2023年3月时,李某刚入职郑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钉钉工作群、QQ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4月17日17时至20时25分,李某刚持续通过微信与客户沟通上架销售等本职工作,公司客服、销售人员及同事均对此予以佐证。

就在当晚,李某刚在家中猝死,法医根据尸表、体温、尸斑初步判断死亡时间为当日19时至22时。

人社局据此作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公司不服,将人社局及区政府诉至法院。

公司提出四点抗辩理由,包括死亡时间推断依据不足;李某刚入职仅一个月、工作强度低且事发前已休假两天,不存在过度劳累;公司明确禁止未经批准的加班,微信办公属个人自愿行为;仅凭聊天记录认定工作状态缺乏关联性。

公司还表示,认定工伤将对公司经营造成巨大压力,甚至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影响企业生存。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刚在家中用微信处理工作时猝死,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法院指出,微信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证实李某刚死亡当日持续处理销售本职工作,居家办公系岗位职责的合理延伸,且死亡时间与工作时间高度重合。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对工作岗位的界定强调职责履行的实质,而非仅以用人单位明示要求为限。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认定李某刚死亡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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