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消息,北京周女士常乘地铁出行,2025年8月北京雨季、暴雨蓝色预警期间,地铁运营公司为防汛在直梯门口设置挡水板。
周女士搭乘直梯时,右脚被挡水板绊倒摔伤,经诊断为左腓骨远端骨折,其认为,挡水板无明显警示、无工作人员提醒,地铁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索赔27万余元。
地铁公司辩称,设置挡水板是合法防汛措施,且已采取铺设防滑垫、摆放警示牌等方式履行义务,不应担责。
法院查明,事发时暴雨蓝色预警已发布,监控显示挡水板有警示条纹和文字,旁有黄色警示牌,周边无障碍物;同时,周女士自认走得快未看到挡水板,多名其他乘客均注意到挡水板。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设置挡水板合法必要,已履行警示义务;周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特殊天气出行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受伤系自身原因,判决驳回其诉求。周女士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公共场所受伤必赔” 是误区,维权需依法理性,不能忽视自身义务、转嫁自身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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