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校外训练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禁止上市公司、义务教育外商投资学科培训机构,禁止中小学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哪些情况下中小学禁止举办或参加举办培训机构
最近,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校外训练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其中提到,上市公司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科培训机构,不得以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纪律培训机构资产;
外资不得并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科培训机构、委托经营、加盟连锁、以可变利益实体方式持有或参股。中小学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校外培训机构。
禁止中小学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具体内容
《管理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金融活动提出全面监管要求。
一、募集资金,明确了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和不得逃避出资的要求,上市公司、义务教育外商投资学科培训机构,禁止中小学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二、财务运作,校外培训机构收入集中、充前监管、合同签订及退款规定,强调其融资及培训服务费收入主要用于培训业务,建立大额资金支付决策体系,明确大笔支出手续、方式、规则。
三、资产负债管理,强调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明确申请贷款培训机构的使用方向,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四、收入分配,明确了培训机构净资产(利润)的使用和分配,强调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主办方不得分红或取得其他投资收益。
五、财务清算,规定培训机构清算、清算标的、清算令及剩余财产处分,要求先付清可退还的学员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