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校外训练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对校外培训机构金融活动提出全面监管要求。
教育部等五部门禁止中小学举办或参加培训机构
最近,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校外训练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学生课外作业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家相关金融法规,总结前一阶段校外培训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主要来自财务管理系统、筹款、基金运作、资产负债管理、收入分配、财务清算、金融监管等规定,旨在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活动,有效防控经济活动风险,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护学生、父母、从业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
《管理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强调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参与重大财务决策和监督的管理制度,机构法定代表人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诚信负责;被国家统一会计系统进行会计会计,清除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编制要求。
禁止中小学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具体要求
《管理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金融活动提出全面监管要求。
一、募集资金,明确了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和不得逃避出资的要求,上市公司、义务教育外商投资学科培训机构,禁止中小学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二、财务运作,校外培训机构收入集中、充前监管、合同签订及退款规定,强调其融资及培训服务费收入主要用于培训业务,建立大额资金支付决策体系,明确大笔支出手续、方式、规则。
三、资产负债管理,强调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明确申请贷款培训机构的使用方向,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四、收入分配,明确了培训机构净资产(利润)的使用和分配,强调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主办方不得分红或取得其他投资收益。
五、财务清算,规定培训机构清算、清算标的、清算令及剩余财产处分,要求先付清可退还的学员培训费。
《管理办法》强调校外培训机构应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报告,保管会计文件,构建内部审计和审计公示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重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落实,明确各级地方教育、金融的、体育、文化旅游、科学和技术、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管理层及其他部门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
下一步,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落实,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保障行业健康运行,认真维护人民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