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仅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校的中文名称是大连理工大学英文翻译为大连理工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为本科及以上,办学类型为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学校创建于1949年4月,1960年确定为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1986年设立研究生院。2012年12月教育部正式批准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建设,按照《总体规划、错位发展、遵守标准、“创新模式”指导思想的构建,及主校区(含大连开发区校区),下同)同标准、同年级、办同级学校。2017 年 9 月,国务院批准,大连理工大学入选世界一流大学A类建设大学。
第四条;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分为主校区和盘锦校区两部分,两个校区有单独的招生学院代码,入学时单独录取,考生应单独填写申请表。主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凌工路2号,招生机构代码为10141;盘锦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工路2号,招生机构代码为19141。两个校区发行相同大连理工大学文凭和学位证书。
第五条;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择、公共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
第六条;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接受候选人和他们的父母、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大连理工大学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工作重大事项;设置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委员会,招聘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出席,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管理作用。
第八条 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将根据需要成立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学校在各省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大连理工大学纪委督促检查招生工作重点环节。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大连理工大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在教育部统筹安排下,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和办学条件,遵循公平、科学的、稳定、灵活性原则,结合学校生源质量及近年毕业生就业情况,考虑区域平衡等因素,确定省、专业计划编制方案。2021年向全国31个省开放、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各省招生计划和专业(类)由各省招生办(以下简称省招生办)向社会公布。学校使用总招生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整各地统一考试在线学生的不平衡。
第十二条;大连理工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省招统一组织下,遵循“学校负责、招生工作实行“省招生督办”原则。
第十三条;实施“平行志愿服务”的省份(批次),转学比例根据学生来源确定,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生源质量较好的省(批)可适当提高转档比例。进入转线的考生,在德国、如果身体条件合格并接受专业调整,被录取。针对未全面完成招生计划的省(批),志愿者由省招办统一征集,如果在征集志愿者后无法完成计划,剩余计划撤回并转移至生源充足的其他省份(批次)。
第十四条;实施“顺序志愿服务”的批次及内蒙古自治区,转学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学校在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坚持优先录取首批志愿申请人大连理工大学考生原则,当第一志愿的申请人数超过学校当地招生计划时,没有第二选择的候选人;当第一志愿申请人数少于学校当地招生计划时,可以接受第二选择和其他志愿候选人。
第十五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原则上承认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制定的全国普通本科生备案及专业录取加(降)分政策,并且分数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加分不适用于未安排省级及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六条;根据各省(批)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含艺术类专业),我校专业(类)录取依据考生专业录取备案结果,实行“分数优先,遵循“自愿”(即“分数线分明”)的录取原则,在德国、在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职业意愿;专业志愿者之间没有等级差异。申报结果相同的情况下,理工科专业优先录取“数学”高分者,再次相同,“外语”和“汉语”成绩较高者优先;文史类专业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的考生,再次相同,“外语”、“数学”成绩较高者优先。
第十七条;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选修科目须符合我校选修相关专业要求。外省考生须符合专业志愿填报科目要求。
第十八条;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制定的相关政策,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西藏内地班和新疆内地高中班学生。
第十九条;大连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大连理工大学日本立命馆大学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大连理工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大学联合学院、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相关招生专业和普通专业会有单独的招生代码,具体情况以各省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大连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大连理工大学加州大学尔湾分校联合项目,招生专业为机械设计与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和大连理工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大学联合学院相关专业统一代码招生,具体情况以各省公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关于推荐学生、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大连理工大学《筑梦工程》)、高水平运动队、美术专业、港澳台华侨等特殊类别招生事宜,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大连理工大学招生网发布的2021年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情况。盘锦校区运动训练专业招生事项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2021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相关规定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考生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要求执行、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指导意见》、教育部、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就业体检项目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招生就业权益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主校区英语[包括英语、翻译】、日本人、俄语专业与盘锦校区商务英语只接受说英语的候选人,申请以上专业的考生,如省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外语口试,考生必须参加并通过。语言强化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开发区校区、盘锦校区相关专业根据教学特点和要求开设,语言不是英语的候选人应谨慎申请。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和大连理工大学加州大学尔湾分校联合项目的大部分课程都是用英语授课和评估的,英语水平低的考生慎重申请。
第二十四条;建筑专业的学习需要一定的美术根据,如果不美术基础考生慎重申请。
第二十五条;坚实的基础计划、美术专业、运动训练专业录取方式录取的考生,录取后不能转其他专业;外国语中学推荐的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入学后不得转入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
第四章;注册与审核
第二十六条;主校区微电子学院、软件学院、大连理工大学立命馆大学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相关专业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生报到大连市金普新区图强路321号;其他系(院)专业学生报到大连市灵工路2号。去过盘锦校区(含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录取学生,报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工路2号。
第二十七条;入学后三个月内,我校根据入学相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入学考试不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体检(包括高考体检和入学复试)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学籍;专业受限者将进行专业调整。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并将重点关注享受高考加分的新生、农村和贫困地区相关专项计划录取新生资格审查,对于艺术专业、运动训练主要的、高水平运动队等录取新生开展专业复试招生。通过作弊、徇私舞弊骗取高考加分资格的手段、资格、冒名入学及未按规定公开学历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新生,所有学生身份将被取消,并报有关部门查处问责。
第五章毕业证书及收据、退款
第二十九条;所有具有正式学生身份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毕业并获奖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文凭;符合”大连理工大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规定条件者,发布大连理工大学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学校遵循属地原则,学费、住宿费按照辽宁省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收取,相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十一条;辍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学校将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算退还剩余学费。
第六章激励保障机制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了强有力、完备的激励机制,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人格的健康发展,建立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保障机制。国家奖学金激励、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捐赠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和社会专项奖学金;担保机制中的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临时困难补助金和国家、学校与社会爱心团体及个人设立的奖学金。
第七章 按照法律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章程公布后,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情况,届时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招生政策,并单独公布。
第三十四条;有关的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详情,可电话咨询或登录招生网站(咨询电话:0411-84708375,网址:https://zs.稀薄的.教育.中),录取结果及录取通知书送达情况可在上述网站查询。盘锦校区详细招生信息也可咨询盘锦校区(电话:0427-2631678,网址:https://pjzsjy.稀薄的.教育.中)。校纪委接受举报电话:0411-84708306,举报信箱:jjwbgs@dlut.教育.cn。
第三十五条;如果本宪法与国家法律不一致、规定、规定、规范与上级相关政策不一致,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规定、以上级标准及相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宪章受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