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贸职业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我爱百科网 大学 2

第一章全部的但

第1条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有关规定、市)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名:江苏商贸职业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号14475,各省(市)学校、自治区招生代码采用省(市)形式、自治区)以招生主管部门公告为准。学校名称英文翻译:江苏商学院(简称JSBC)。

第三条学校简介学校创建于1956年,是国家系统示范性高职院校,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职业学校建设培育实训单位。位于上海国际大都市北翼的门户城市——江苏省南通市,学校设有六个二级学院,开设40多个专业,全日制在校生12000余人。优良的办学条件、鲜明的专业特色、师资力量雄厚、人才培养突出,学生在国内多年、荣获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8%以上。

第四条学校招收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发布江苏商贸职业学院普通文凭。

第二章组织

第五学校招生牵头机构是江苏商贸职业学院招生领导小组。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为招生办,负责制定与招生工作有关的政策制度,统筹全校招生工作。

第七条按需建校,下放省(市)、自治区)招生工作组,负责区域内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并协助创业办招录。各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任命。

第八学校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等多重监督机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名,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及其他实际情况,各省(市)统筹考虑、自治区)参加高考人数、学生素质、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学校近年招生计划的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省级招生计划。审查后,按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四回录取规则

第十条符合学生所在省(市)要求者、符合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考条件的考生,可报考。

第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学校录取的男女生比例没有限制。

第十二条根据教育部及有关省(市),学校、自治区)高校招生招生要求,落实学校责任、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监管的招生制度,坚持、智慧、身体、美丽的、劳动综合测度,根据公平、民众、公平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

第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加分政策。

第十四条科学与工程、文史、美术班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自治区)根据高考改革方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学校将以省(市)为单位、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换档比。如果生源不足,参与平行高校志愿(含高校服从志愿)招生征集。

第十六条各省(市)、自治区)普通班报考考生采用“按分数排序、遵循“自愿”的录取原则,按备案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考生成绩相同,按语言、数学两科成绩之和从高到低取;如果还是一样,按语言、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类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综合分=专业总分+文化总分)。如果候选人的总分相同,根据文化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还是一样,按语言、数学两科成绩之和从高到低取。

第十七条各专业考生可考外语无限制,但学校的公共外语班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审核不通过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谁发现欺诈,所有录取将被取消。

第五章那他

第十九条学费按照江苏省物价厅批准的标准收取,具体来说:文科专业4700元/学年、工程专业53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学年。(苏价费〔2014〕136号)

第二十条学生公寓住宿费为:800-1500元/学年。(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

第二十一条学校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拨款、入伍学费补偿、学费减免等国家资助项目,有校级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校内奖学金项目,以及学校各界设立的各类资助项目。学校为家庭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帮助学生贷款申请、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就业优先推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江通路48号

邮政编码:226011

支持热线:0513-85679269 85679277

电子邮件:jssyzsjyc@jsbc.教育.cn

监听电话:0513-85679216

监管信箱:jssyjjjc@163.com

招生网站:网址://zsc.日本广播公司.教育.cn

第六章随附的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向社会公开,为各类媒体摘录刊登章程内容,如果被误解,完整的招生条例以学校公布为准。

第二十四条如与国家或省(市)有冲突、自治区)招生政策不一致,按国家或省(市)、以自治区招生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宪章受江苏商贸职业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抱歉,评论功能暂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