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严管校、依法管理新兵、公平选择、“公平竞争”,维护考生和院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四川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2022年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招生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四川城市职业学院英文翻译为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院代码是14175。
第二条学校地址:
成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红河中路351号。
梅山校区:四川省眉山市闽东新区闽东大道南段1号。
第三条 我院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主办方为四川新概念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主管部门为四川省教育厅。
第四条 我院以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兼顾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和短期岗位技能培训的普通高职院校。
第五条毕业证书的颁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所列课程,通过测试(评估),毕业时由四川城市职业学院盖章《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具体职责是:
1个.确定高校招生规模;
2个.制定高校招生录取原则和工作细则;
3个.确定大学招生计划分配;
4个.讨论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招生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个.宣传学校的教育理念、学校特色、教育学说、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
2个.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分配;
3个.组织招生工作改革调查研究;
4个.负责学生基地的规划建设工作;
5个.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院设立的考生咨询函、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处,负责受理考生提出的相关问题或报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提出各专业招生计划建议,报业学院党政联委会审核,并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学院跨省招生计划以学生所在省(直辖市)为准、自治区)需求为主要依据。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批、教育部批准后。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计划由学生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在高校招生信息网和《高校2022年招生简章》上公布。
第四章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落实教育部规定的“招生办学责任”,“省招监”录取制度,并根据当年招生政策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 学院以省(直辖市)为依托单位、自治区)生源和有关规定确定转学比例。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省(直辖市)、自治区)各项“加分备案”政策,并将备案结果作为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规定的专业除外,我校不限制考生报考外语语种。非外语专业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以英语为教学语言。职业岗位对应的个别专业需开设其他语种试点教学班,学生自愿报读试点班。录取时对外语单科有具体要求的所有专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在我院报考的学生来源统一划定外语单科成绩,将在高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十六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大学行政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与体检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学院对报考我院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八条 普通专业录取原则:
1个.实行平行自愿备案的省(区)、直辖市),高校录取将遵循平行志愿填报原则,从高到低,全面检查,首选。未完成的项目将征集志愿者。
实施非平行志愿服务的省(区)、直辖市),高校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未满的情况下,非首选报考我校者均可录取。
2个.进阶考生录取原则:按照总分优先的原则,将候选人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专业之间没有等级差异;当候选人的职业愿望无法满足时,如果候选人服从专业部署,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分配到其他尚未满额的专业;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分配,我们医院将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艺术、体育专业成绩认定及录取原则:
1个.我们学校的艺术、体育专业专业考试成绩认定
我们学校的所有艺术、体育招生专业成绩纳入省(直辖市)招生计划、以自治区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2个.艺术类、体育专业招生原则
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省(直辖市)招生计划、自治区)相关批次的最低控制线,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及格分数线的考生,根据专业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对学生的健康状况和考试成绩进行全面审查。经复查确认不合格者,视情况按我院学籍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院选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与招生宣传招生工作,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与招聘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招生招生工作人员不得有直系亲属参加2022年全国高考或我省、学校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在入学和学习期间必须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学生学费和住宿费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规定执行、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备案标准执行情况。服务费和代理费由学生自愿承担、在非营利基础上收费。
第二十四条 退款方式:根据”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教师设立奖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多项资助措施。
第七章 招生咨询和招生信息查询
第二十六条 招生期间,学院将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录取结果将在招生信息网“招生查询”中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可通过以下渠道查询或咨询我校招生信息:
1个.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是:网址://zs.scuvc.教育/
2个.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是:028-84683030、84683131(可传真)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