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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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的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该宪章具有社会意识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关于招生政策、法规和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的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全名: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二、学校代码:13921

三、学校类型:公立全日制普通大专

四、校级:职业院校)

五、学校地址:湖南省益阳市鹤山区栖霞路135号(益阳校区),湖南省长沙县翔龙街道腾辉路76号(长沙基地)

六、学校历史:学校创建于1975年,1999年设立三年制高职专业,2005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是省政府办公室、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唯一一所全日制艺术设计类普通高等学校。

七、学校特色:“中国特色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全国优秀示范(骨干)职业院校、国家优质高校、教育部优秀中华传统文化传承基地、湖南卓越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湖南省高等职业教育拔尖专业群建设单位、湖南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优秀示范学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由党委书记创办、校长、纪委、分管副校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牵头招生工作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工作,研究解决了招生中的重大问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办。

第五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招聘的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教育学说、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学生管理等方面的情况;根据学校发展规模,组织二级学院制定专业招生计划、省招生计划,负责招生招生工作和招生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和工作推进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督导工作组,纪检监察室全面参与招聘工作,负责阳光工程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全程监督招生过程的各个环节,受理相关信访、投诉和举报,保证入学考试、招生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的、正义原则,维护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章招生范围及计划

第七条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发展计划、办学条件、专业及专业群发展设置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等条件。2022年面对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粤、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6省招生,分省、分专业、分学科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办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四回录取原则

学校招生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公平选择、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招生录取办法,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备案比例在各省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执行,备案分数(综合分数)换算方式以省招生部门规定为准。

学校根据考生专业和备案分数(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第一选择的候选人将在招生计划中被优先考虑,非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志愿专业招生计划中未完成的专业,考生填写的志愿专业招生计划全部满额且不服从专业调整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条我校承认所有省(直辖市)、自治区)、积分减免政策。

第十考生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审查。审核不通过者,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处理,骗子,所有入场将被取消。

章节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收费

学习费用:7500元/年/人

课本费:800元/年(按实际结算,更多退款和更少补偿)

住宿费:600、1000、1200元/年/人(根据实际住宿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以上费用按照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如有调整,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资助政策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后可凭相关证件向学生事务部申请贷款、减免学费、延期等手续。学校为贫困学生设立奖学金和助学基金,奖励优秀学生,贫困生减免。

第十联系电话、网址和其他联系信息

支持热线:0737-41116484110831(传真)

纪检监察:0737-4111793

学校网站:网址://万维网.海美达.com.cn

招生网站:网址://zsjy.海美达.com.cn

招生邮箱:hnmeida_zsc@qq.com。

第十我校将在招生网站上及时公布录取信息,录取通知书将由邮政快递公司根据考生电子档案提供的地址或考生在学校录取确认系统中填写的地址寄送,考生可到招生信息网、微信公众号、通过微信小程序等渠道查询通知邮寄情况。

第六章按照法律规定

第十本条例适用于我校2022年大专招生。我校历届招生工作要求、与本章程冲突的规定,受本协会章程约束,原始政策、立即废除;如果本宪法与国家法律不一致、规定、规章制度与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以上级规定及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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